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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8 09:53  来源:

     1、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线是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之时,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但与劳动合同应有所差别,如双方发生纠纷,其性质亦应按雇佣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在书面协议内,应明确聘用期限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6、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或购物券代替现金支付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贷币支付。所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方式支付。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用人民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特定用人单位(主要指外资企业)可以用外币支付。除法律规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7、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非法使用童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令不改,逾期仍不将童工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9、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0、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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