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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4 15:5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安人社发[2011]39号)精神,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结合全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事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及形式

    根据安人社发[2011]39号文件规定,培训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两个方面。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公需科目培训由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组织,继续教育基地实施。按照省人社厅职改部门的统一安排,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确定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双创健康教育知识、汉调二簧基本知识。

    三、学时(学分)折算及培训考试

    对于参加各类进修班、业务培训班、学术会议等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安人社办发[2012]230号文件规定认定学时。符合学时折算要求的,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统计汇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人社局备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对于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人员,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试测验。考试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考试合格,按照安人社办发[2012]23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报市人社局备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组织领导

    市县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在省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准的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考核;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辖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各县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基地,原则上只承担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没有条件建立基地的县区可委托市人社部门协调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区人社局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评估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2、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义务。培训对象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聘期满,不得续聘;考核结果不得备案。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批准的专业、层次进行培训,不得进行与批准的专业、层次不一致的培训。各基地举办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将教学计划于开班前20天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乱收费。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确认申请表

          2、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点击下载).xls

   

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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