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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4 15:1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医改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民生工程,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成人提高到6万元、少年儿童提高到8万元。

二、对门诊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在上述第一条基础上再提高5万元。

三、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超出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不负担超出部分的分担费用。

四、本通知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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