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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07 17:0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中省驻安有关企业: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发挥政策作用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局部门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失业调控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宣传调控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作用,按照“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生活有保障、就业有落实”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失业调控工作。

二、严格程序,据实提交补贴资料。县区各参保企业向县区人社部门提交享受失业调控政策扶持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缴费情况、人力资源部局调整情况、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安置方案、培训安置人员名册等方面内容资料,填写《安康市县区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由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在《安康市县区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栏中签署该企业培训补贴意见,报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依据审批结果将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应享受的企业。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逐个对企业培训计划实施过程,安置方案落实结果进行考核监督。

市直参保企业直接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享受失业调控政策扶持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缴费情况、人力资源部局调整情况、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安置方案、培训安置人员名册等方面内容资料,填写《安康市市直及中省驻安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后,在《安康市市直及中省驻安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栏中签署审批认定意见,市财政部门依据认定意见,将该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企业拨付。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逐个对企业培训计划实施过程、安置方案落实结果进行考核监督。

中省驻安参保企业按(陕人社发〔2011〕94号)《通知》规定申报办理,向市本级申报的,参照市直企业申报程序办理。

三、严格审核,防止过程弄虚作假。各参保企业要按照失业调控的政策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享受失业调控补贴相关资料。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局部门要严格审核享受失业调控补贴企业申报的资料,逐项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企业在培训、安置、申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未审批的停止审批,对已审批拨付了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所拨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附件:1、安康市县区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doc

     2、安康市市直及中省驻安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doc

     3、安康市企业失业保险转岗培训及安置人员花名册.xls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9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失业调控工作,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现行失业调控政策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调控政策

  补贴对象:将失业调控工作与参保单位的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的重新调整结合起来,对参保单位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失业调控补贴。

  补贴标准:每培训安置一名职工给予培训补贴6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100元;补贴安置接收单位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参保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

  二、关于政策扶持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按照失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连续三年参保缴费好、向社会推出人员少、并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重新调整过程中对职工进行培训安置的参保单位,给予失业调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按照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失业调控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通力做好本地域内的失业调控工作。

  原行业统筹单位享受失业调控政策,原则上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调控政策。鉴于各市基金承受能力不等,原行业统筹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级提出申请,享受失业调控的政策扶持。

  三、关于办理程序和职责

  参保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布局调整情况,近三年来失业保险缴费和所涉及的职工的培训及安置情况等内容的政策扶持申请报告,并将职工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及实施情况、培训安置职工人员名单一并上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参保单位的资格审核和培训安置情况的实地考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

  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补贴安置接收单位所需资金总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总额不足30万元的,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关于强化责任和建立工作制度

  失业调控是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调控目标,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要与本地区的就业工作一并安排,一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失业调控工作牵头部门的作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作,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合理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操作办法,加强失业调控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将失业调控工作抓出成效。

  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并加强调控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失业调控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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