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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学历教育资助项目学费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7 15:42  来源:

学历教育资助项目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6号)文件要求,按照《陕西省“十二五”期间省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陕人社发【2012】48号)的规定,现就振兴计划学历教育资助项目学费报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报销的对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的工作人员,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本科学历。

    1、通过学历教育资助审核在指定院校报到学习,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其中个人支付30%学费的人员。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35岁以下(入学年龄),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通过成人高考专升本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全额支付学费的人员。

    二、学费报销的标准

    1、通过学历教育资助审核在指定院校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报销个人自付30%的学费。

    2、在“十一五”期间入学,“十二五”期间毕业,个人全额支付学费的人员,学费按“十一五”文件“在全额带薪教育的两年里,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的规定报销学费,学费不足6000元的,按实际学费发票报销;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报销。

    3、在“十二五”期间入学,个人全额支付学费的人员,学费按“十二五”文件规定对其所支付学费予以报销。

    三、学费报销的程序

    1、本人提供学费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号(A4纸复印)等资料上报安康市创业就业局毕业生工作部审核;个人全额支付学费的人员还需填写《振兴计划学历教育资助项目申报人员登记表》,经用人单位、县(市、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市、区)人社局(振兴办)、市人社局(振兴办)逐级审核盖章。

    2、资助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两个月内提交所需资料,2015年上半年毕业的学员,规定学费报销期限为3月1日至4月30日,下半年毕业的学员,规定学费报销期限为8月1日至10月31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评价部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集中审核报销资料,确定报销金额,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上半年的学费报销,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行政财务部在9月30日前将所报金额一次性转至个人账户;下半年的学费报销,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行政财务部在2016年3月31日前将所报金额一次性转至个人账户。

    联 系 人:李 明

    联系电话:0915-8185906  

    联系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32号安康市人力资源市场

    附件下载:振兴计划学历教育资助项目申报人员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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