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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45号文件”参保补费时间截止日期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20 15:31  来源: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10月24日印发的《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以下简称145号文件)执行时间将于2012年12月31日审批结束,为使我市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参保补费手续,不错失参保补费时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补费具体条件

    “14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1年11月3日前的非农业户口),曾与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认定后可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

    “14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费资格认定办理时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务必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原所在工作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参保补费手续,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托管至同级职介中心人员,向职介中心申请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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