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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新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05 16:25  来源:

近期,市人社局依据中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下发了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工可选择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一年后非农民工本人原因失业的,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201851日起,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方式、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累计满一年后非农民工本人原因失业的,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此前农民工所在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

政策变化: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原政策规定——农民工所在工作单位交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工作所在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时,单位按照单位应缴比例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失业后单位缴费满一年的,农民工按照一个月失业金标准领取生活费,不享受医疗保险政策。

新政策规定——农民工所在工作单位与农民工同时缴费。农民工与所在工作单位参保缴费政策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步,农民工失业后与城镇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参保缴费满一年后,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待遇变化:201851——农民工非本人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单位为其参保缴费满一年按1个月失业金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费(缴2年领2个月,以此类推),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201851——农民工非本人原因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金领取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据悉,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的出台实施,将惠及我市近五千名进城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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