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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3 15:04  来源:

    根据人社部和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79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36种国家谈判药品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该费用的30%,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实现新旧版药品目录平稳过渡。自201791日起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药品价格更新前,凡医保患者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国家谈判药品费用,我市采取临时过渡性措施,对其医疗费用暂不结算,待系统更新后再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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