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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硬人心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7 1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在日常处理劳动关系的工作中,我发现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但值得欣慰的是,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局多年来一方面坚持以劳动用工备案为抓手,不断提升劳动合同鉴定率,另一方面持续多渠道多方式深入开展《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宣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对政策逐渐了解,开始尝试以此来保护自己,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劳动者一旦在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以及在劳动用工关系中遇到疑难问题都会第一时间想到求助于我们人社部门。

    前不久,有位小伙子到办公室诉说: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属总公司管理,合同未到期时,总公司安排他到另一个下属分公司去上班。这让他比较担心:一是自己要和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和被安排上班的另一个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在这个单位工作近五年,工龄怎么计算?这样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在新安排单位工作不适应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被迫离开岗位而领取不到补偿金又怎么办?对于他这些个连珠炮的问题,我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一一解释并在最后将这些条例内容打印给他时,他终于放心满意的回去了。

    还有一位劳动者打来电话,她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录用她,也不给她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因是单位认为合同到期是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合同,故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解情况后,我主动给这个劳动者单位的劳资人员打电话,向其说明《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经过我耐心细致的解释,最终用人单位心悦诚服地表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的事情在我的工作中举不胜举。因此,我觉得《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人社部门更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每个身在其中的微小的人社干部都充分发挥好自身的工作职能,那么,达成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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