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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5 16:16  来源: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政策支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问题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方面,为切实做好工作,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精神,及时下发通知就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正式办理调动、辞职或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补记职业年金,并以实帐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中所需资金由其原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若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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