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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将对11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6 17:06  来源:

    近日,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安康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将对11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6〕53号)、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相关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安康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11类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四是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是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六是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情节严重的,七是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八是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情节严重的,九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十是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情节严重的,十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实施办法》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县区、高新区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对被公布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同时《实施办法》对被公布用人单位提供了救济渠道,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对用人单位11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能够加大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也能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法、自觉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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