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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人员待遇再次提高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17 16:17 来源:
继2015年5月1日起全省调整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之后,今年4月上旬,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再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新的标准将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是我市连续第六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一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260元/月,二类区1185元/月,三类区1110元/月,四类区1035元/月,其它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我市市本级、汉滨、旬阳失业人员按三类区1110元/月领取,汉阴、石泉、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白河等8县失业人员按四类区1035元/月领取。新的标准将惠及我市近千名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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