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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30 08:15  来源:

    从2017年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标准为:汉滨区、旬阳县适用三类工资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8元/小时;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白河县、镇坪县适用四类工资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元/小时。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5月1日起执行。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为确保此项新政策落实到位,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个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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