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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劳动监察受理权限提高劳动者维权效率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6 15:09  来源:

    普通劳动者一旦遇到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侵权行为之后,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不知道应该提供何种证据,而第一时间都会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帮助。但其实劳动者反映的某些情况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这样劳动者不仅无法获得帮助,还增加了维权成本,延误了维权时间,甚至一些劳动者还会认为这是劳动监察部门在推卸责任。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便劳动者维权,提高劳动者维权效率,近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科印制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其中明确了劳动者的投诉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权限、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向前来举报投诉、咨询法律政策的劳动者发放,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当劳动者遭遇侵权行为,若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若不属于,也可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错过法定时效而无法维权。

 

   

    附: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者对用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一)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

    3、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市属企业,被投诉单位为在安康市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请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系。

    4、县(区)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县(区)属企业、中省及外地驻安单位。

    (二)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3名,并出具《委托书》。

    (三)投诉人应主动提供证据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拖欠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被侵害权利的证据材料。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五)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

    (七)对于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开除争议以及因补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一)处理程序:接受举报投诉材料→审查受理→立案登记或不予受理→转交

    (二)处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自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和立案。对通过举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四、举报投诉人的义务

    (一)举报、投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举报、投诉人不得提出法律、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保护举报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一)对举报人投诉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投诉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投诉人举报或向举报投诉人核查情况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报投诉受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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