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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14 16:09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工作,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省教育厅、人社厅对2009年制定的《陕西省物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重新下发了《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对于教龄满15年以上具有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优异,成效显著,在全省范围内及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在岗教师,可推荐申报;对于教龄不满15年聘任满3年以上的高级教师或教龄已满15年聘任满5年以上的一级教师符合破格条件的也可申报。

    当选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享受每月500元津贴及体检、外出进修、学术疗养等待遇。对在职特级教育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的省教育厅将补助一定的科研经费;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特级教育,可优先申报正高级教师资料和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特级教师每五年为一任务周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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