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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农民工工伤险不核发施工许可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3 09:46  来源: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住建、安监、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视频会议。重申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强调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社会保险现行普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不合理的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要求以建设项目参保,要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同时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规定调整费率,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意见》还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的下发从源头保障了建筑施工行业职工的工伤利益,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落实到了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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