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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新机制步入新常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2-04 11:02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市社保中心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奖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社保中心决定从2015年起。对定点零售药店建立健全科学有序的准入、竞争和退出机制。

    该中心提出,坚持以提供质优价廉、服务一流为核心,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为前提,以定点零售药店的优化配置为目标,形成资源配置合理、竞争适度有序、医疗服务规范、依法监管到位的定点零售药店布局新格局,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需求,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根据参保人群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综合考虑现有定点药店布局和参保职工分布密度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等情况,适时将现有定点药店,通过正常退出机制的引入,逐步压缩控制在100家以内。以后每年根据新增参保人员情况和退出协议定点情况,在总量范围内合理确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额。

    二是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了有效加强对定点药店在向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方面的监管,并为正常退出机制提供证据支撑,根据《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从2015年起,每年对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对所有定点药店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续签协议的重要依据,同时实行协议履行信用等级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是优胜劣汰,畅通退出渠道。定点药店资格实行一年一确认,以督促定点药店严格履行协议,自觉服从和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销售服务。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是违背与经办机构所签协议其中任何条款的,经办机构将要求定点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三个月临时资格终止期;三个月临时终止定点资格期满,经检查仍不合格或发现有与参保人员合伙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员开据假发票、拒绝、阻挠和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检查、所有资质证照过期失效的和被行业管理部门在一年内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均予以随时取消定点资格。对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定点资格。办法还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因故停业(歇业或迁建)一年内未能正常营业或其它认为不具备续签协议资格的均不再续签定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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