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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制定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处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20 17:01  来源: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处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要求,安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制定下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收集、处理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人社系统相应内设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和表达的诉求,均应及时受理。各责任单位对社会监督意见办理实行定联系领导、定承办人、定办结时限的“三定”工作责任制。要求对各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尽可能吸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对反映需要解决问题的意见,能够解决的,立即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或因客观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对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办理完成后,根据社会监督意见反映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特点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对个人反映的问题按照其所留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及时向群众反馈。各相关责任单位对社会监督意见反映的问题、建议的原始记录、单位办理情况、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制度明确要求要严格保障来信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严禁将检举、揭发材料等应保密的信息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意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等行为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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