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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正式出台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28 11:06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日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陕西省就业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今年1月1起施行。

    本“办法”分为6章27条,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就业援助程序,规范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认定条件、援助措施,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制度。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9类人员,可以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无就业愿望的人员、无就业能力的人员,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强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采取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县(区)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终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登记。并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年度审核制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办法》要求,各级部门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包括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援助、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自主创业援助、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益性岗位援助、跨地区转移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跟踪服务援助在内的11项援助政策,不断完善帮扶制度,明确帮扶措施,落实援助效果,促进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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