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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企业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建设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4 15:52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我市将在金融、建筑、通信、餐饮、劳务派遣等20多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劳动争议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劳资纠纷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重视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强化企业内部调解组织建立,调解关口前移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劳动争议双方实现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为做好此项工作,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对调委会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作出了明确规范。调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调解本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并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同时协助企业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了解、掌握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分析职工思想倾向和利益诉求,及时发现劳动争议苗头,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已建立调委会的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主任指派两名以上调解员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正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或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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