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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劳动派遣工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6 09:49  来源:

    不少企业认为:“我使用劳务派遣工,这样,我与派遣工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直接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与派遣工的劳动关系都由派遣单位去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了解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集中在建筑、保安、通信、金融等行业,而持此种想法是的企业不在少数。

    那么,这种想法对不对?

    不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次处以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费用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法律网付迎涛律师认为,通过第92条的规定,应该能明确了用工单位是否有可能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义务人提出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要求,而此义务人可根据事先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义务人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落实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务者虽然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则劳务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若仅向用工单位要求承担责任,则经法律程序最终认定后,用工单位是不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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