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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职工退休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02 17:0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参保单位、档案托管机构:

    为满足退休人员持证外出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证》(以下简称退休证)的使用管理,明确证件发放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证办理范围

    从2015年5月1日起,对曾在市、县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了退休(职)手续、至今仍继续领取企业退休(职)养老金的人员,可向退休时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退休前所在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向对应的退休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办理《退休证》。2015年1月之后退休(职)的,按相应程序,随退即办的原则办理。

    二、办证应提供的资料

    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退休证的,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向退休时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退休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原工作单位名称;2、继续领取养老金有效凭据原件和复印件;3、退休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4、退休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退休证办理程序

    需要办理退休证的人员,应据实填写安康市《企业职工退休证》办理申请(详见附件1,向单位提交办证资料,单位收齐办证资料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及时将本单位需要办证人员汇总后报退休审批对应的人社部门办证(详见附件2)。采取谁办证、谁签字的原则开展办证工作。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证的办理,由退休时谁申报谁初审、谁批退谁办证的原则办理。即各县区提前退休人员办证,由本人按相应程序向退休时所在县区申请审核后,统一报市人社局审核办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人社部门原则上每季度末最后10个工作日为收集资料、审核办证时间。

    四、退休证的办理责任

    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承担需要办理退休证人员资格的初审责任;持证人有提供办理退休证相关资料的义务和妥善保管、依法使用退休证的责任。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承担《退休证》办理、发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因此,要按照《退休证》办理范围、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严格管理、严格审核,不得将资料不全、未按程序申报、不符合办理条件人员纳入办理范围,对违反规定办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负面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明确相关具体事项

    (一)《退休证》由退休人员本人使用保管,如有遗失,由退休(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补发申请,说明情况,由原发证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二)《退休证》有关内容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墨水,写规范字体,有关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相关时间与退休审批表一致,证件内容涂改、照片处未加盖发证部门钢印、最后一页未加盖公章的,退休证无效。退休证字号为:发证单位名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比如:安人社退证字20150001

    (三) 2015年5月1日以前已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的《退休证》不再办理调换手续。办理《退休证》不收取手续费、工本费,工本费由办证部门按照行政经费渠道自行解决。

 

    附件:1.安康市《企业职工退休证》办理申请表.xls

         2.安康市《企业职工退休证》办理汇总表.xls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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