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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缴纳2012年度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7-06 09:4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中省驻安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康市统计局公布的安康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37802元),为准确确定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本年度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参保缴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条、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中省驻安有关单位,应按要求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

    依据安康市统计局公布的安康市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802元为缴费基数(公布在安康市统计信息网首页)。参保单位按此缴费基数的2%、参保职工个人按1%计算应缴费金额,若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2011年工资总额低于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60%的,应提供相关工资依据,经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方可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60%确定缴费标准,超过60%—300%的,按实际核准确定缴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个人应缴费金额由职工所在单位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按应交标准缴纳,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认真填表,分级申报
    各参保单位接本通知后,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首页右侧点击相关下载→养老失业科相关下载→下载《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等表格(表格附后);下载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参保单位公章,连同纸质与电子档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缴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审核签字盖章后,持缴费通知单向同级地税征缴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将缴费凭据复印件交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据实提交,确保合法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交费时,务必按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以便核查。非独立核算单位若无法提供以下资料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能够说明该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相关证明;参保单位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提供资料真实合法”字样。

    1、《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2011年度劳动情况年报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6、本单位2011年度员工工资总额发放明细账;
  7、本单位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事业单位需出具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等复印件;企业单位需出具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帐表等复印件。)
  五、申报及缴费时间安排
  为确保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有序进行,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底全面结束,请各参保单位务必提早安排,及时履行申报缴费义务,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六、相关说明及违法处理
    一是工资总额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解释文件对工资总额所作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均应列入工资总额。 
  二是违法处理。若单位逾期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或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者,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请同级劳动监察机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联 系 人:陈晓红  冯犀

    联系电话:3214815

附件:

    1、 《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xls

    2、《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单位详细信息)》.xls

    3、《安康市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个人详细信息)》.xls                           

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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