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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15 16:12  来源: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推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但由于受旧的管理模式影响,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0]87号)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转变观念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管理工作人员的办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事业单位不宜再沿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一套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为重点,在事业单位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管理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改变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从旧的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更新观念,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方式,在思想观念上充分认识转变,在具体工作中充分适应转变,在管理环节上充分体现转变。

    二、建立和完善核准备案制度

    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宏观调控、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核准备案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事业单位人事监管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凡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考核奖惩、人员调配等有关工作,都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事前核准备案的,一律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三、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教育培训、辞聘解聘、考核奖惩、绩效评价、收入分配、人员调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都要以规范的岗位设置为依据。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历、资历不作为提高岗位结构比例的条件。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调整工作人员岗位、调配工作人员、核定工作人员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编制岗位说明书,确定具体工作岗位及等级,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一律停止各项人事审核工作。

    四、加强聘用合同管理

    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人事关系。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为契机,加大聘用制度推进力度,扩大聘用合同签订面,全面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聘用合同统一使用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附后)。在首次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时,事业单位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现平稳过渡;工作人员拒绝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已经全面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的县区、单位要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依照政策规定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对关键岗位、骨干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五、规范岗位聘用程序

    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聘用,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竞聘上岗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考核、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

    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准备案。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在事业单位完成竞聘上岗,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开据准聘卡后,事业单位方可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市直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三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开据准聘卡后,方可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县区事业单位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县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送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开据准聘卡后,方可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开据准聘卡后,方可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用。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送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社厅核准后,由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据准聘卡,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开据准聘卡,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确因工作需要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开据准聘卡,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要根据本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以及空缺岗位的等级、具体任职条件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调。选调前须核定空岗情况,经核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调入手续。未核定空岗的,不办理岗位聘用核准备案,不认定岗位等级。新调入工作人员的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聘用核准备案的程序,经核准后正式办理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岗位聘用核准备案的程序,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据核准的批复,正式办理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自然减员、调出、解聘、辞聘等岗位空缺情况,要及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核减岗位聘用数额。

    六、完善公开招聘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保证进人质量,优化人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制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涉密岗位等经核准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都要根据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县区确需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的,必须按归口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书面授权后方可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需求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内容。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编制招聘需求计划。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招聘文件、招聘通知书,由事业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按照公开招聘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提出拟聘岗位意见,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据核准批复,正式办理岗位聘用,变更聘用合同。

    七、健全岗位考核制度

    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是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要按照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说明书制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年度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不同职务和不同专业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要有不同的要求。在两类岗位同时任职的,考核内容要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的职责。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末或翌年1月开始,2月底前结束。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每年7月开始,9月结束。聘期考核工作在一个聘期结束后进行。考核结果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作为实施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充实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改进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机制,提高考核水平,进一步发挥考核的评价激励作用。

    八、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出台政策,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聘用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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