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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4 14:40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是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面对新形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机制,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服务企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关系,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台阶、提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各县区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坚持“快速介入、稳控局面、积极疏导、妥善处理”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律宣传、说服教育、疏导调解等措施,积极消除矛盾、化解冲突,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稳妥控制和有效处置,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涉及面广的疑难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35号)明确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要求,认真排查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立即责令支付工资,一时不具备立即支付条件的,要制定春节前的清欠计划,限期补发,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时间长、数额大、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严肃处理;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完善举报投诉接待处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职能。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公布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要坚持有人值班,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同时要建立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问接待人员要热情、耐心、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尽快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受理范围的问题,要耐心给投诉者解释并指明处理渠道。要坚决杜绝遇事推诿、态度生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对不履行职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核实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充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前介入,及早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要严格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2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安政办字〔2013〕39号)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有效地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工资保证金,对减免保证金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审批减免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积极主动存入工资保证金、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对恶意拖欠、整改缓慢的企业,要予以曝光,营造有利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上报在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当前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大事件,要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避免事态漫延。同时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元旦春节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政治敏锐、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紧急、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确定专兼职信息报送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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