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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4 11:4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安劳社办发〔2008〕4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各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劳动用工备案行政区域划分

    全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行政区域划分备案区域。即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中、省、市属)应当在各县(区)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特别强调对于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连锁经营公司等,不论何种情况,均需在县(区)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鉴于市、区劳动用工备案范围重叠,在此明确:凡在汉滨区进行工商注册、企业登记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汉滨区人社局负责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由市人社局负责办理。

    二、劳动用工备案单位的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单位,应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应自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登记表》等,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要求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登记表》,补办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初次备案、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4.《劳动用工(合同)备案汇总表》;

5.《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者备案登记表》;

6.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含全部在岗职工);

7.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考勤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等。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合同)备案汇总表》;

2.《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者备案登记表》;

3.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4.《续订劳动合同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续订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五、各县(区)对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四)劳动用工变动备案时,只对有变动的情况进行备案。

六、今年劳动用工备案的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三上”企业)。在做好常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三上”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率要达到100%,“三上”以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率也应达到80%以上。各县(区)要尽快督促“三上”企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所有备案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在办结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为下一步实现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打下基础。

七、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属地原则,尽快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

办公地址: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劳动关系科

联系电话:3214275

附件:1.《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登记表》

      2.《劳动用工(合同)备案汇总表》

      3.《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者备案登记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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