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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维权解读(26)

作者:举报投诉受理科  发布时间:2019-10-21 14:21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在用人单位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经济性裁员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2.裁员的程序应该如何履行?

答:如果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占企业职工总数又在百分之十以下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以进行裁员,无需其他程序。如果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经过如下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举报投诉受理科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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